为加强对我校各类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统称为“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及学校、学院(所、年级办、医院)、教研室(系、科研所、科室)组织安排的各种活动。
二、学生请假应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紧急事情外,不得事后补假。如确须续假,可以办理一次续假手续。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到批准假期的管理部门销假。
三、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返校,并在规定时间内交清有关费用(如学费等)持本入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所、年级办、医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各学院(所、年级办、医院)应在每学期正式开学的第二天将本单位学生的到校情况报相关的管理部门。
四、寒假、暑假和节假日期间,学生如需外出,应请假,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应先办理请假手续。
五、学生因病请假应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一)病假在1 天以内由班长(研究生指导教师、班导师)批准,报学工办(教研室、系、科研所、科室)备案;
(二)病假在2-3 天由班长签署意见,班导师(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查批准,报学工办(教研室、系、科研所、科室)备案;
(三)病假在4 天以上1周以内经班导师(研究生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工办(教研室、系、科研所、科室)批准,报学院(所、年级办、医院)备案;
(四)病假在1 周以上2 周以内经班导师(研究生指导教师)、学工办(教研室、系、科研所、科室)签署意见,报学院(所、年级办、医院)负责人审批并备案;
(五)病假在3 周以上经班导师(研究生指导教师)、教研室(系、科研所、科室)签署意见,学院(所、年级办、医院)负责人审核,报学校管理部门(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分院、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并备案。
六、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情况特殊确需请事假应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一)事假在4 学时以内由班长(研究生指导教师、班导师)批准,报学工办(教研室、系、科研所、科室)备案;
(二)事假在1-2 天由班长签署意见,班导师(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查,报学工办(教研室、系、科研所、科室)批准并备案;
(三)事假在3 天以上1 周以内经班导师(研究生指导教师)、学工办(教研室、系、科研所、科室)签署意见,报学院(所、年级办、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备案;
(四)事假在2 周以上经班导师(研究生指导教师)、教研室(系、科研所、科室)签署意见,学院(所、年级办、医院)负责人审核,报学校管理部门(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分院、成人教学学院)批准并备案。
七、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在国外发生意外者除外)。
八、学生请假理由应当真实。如发现捏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九、由班长、辅导员和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勤,考勤结果是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优、评奖的依据。
十、一学期内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4 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对旷课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按《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进行处理。
十一、对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成教生、来自港澳台侨学生、来华留学生的请假参照本规定实施。
十二、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和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并自2005 年9 月1 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