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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自动化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1日 作者:双羽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配合高等教育改革,确保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以及《中南大学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勤工助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中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统一指导,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学院勤工助学专干专门指导,为有资格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

第四条 学院根据自身工作的具体需要,设立院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标准。以上岗时间5—8元/小时进行核算,可适当上下浮动。以平均人员工资160元/月核算,最高人员工资不超过300元/月。严格实行校设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一人一岗制,遵循统一考勤标准,严格执行按劳计酬。勤工助学工资发放给参加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属“资助性补贴”,严禁任何集体或个人私自因公或因私挪用。

第六条 学院管理本院学生院外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第七条 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正确参与、劳逸结合、德智体美全面健康发展。

第八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者,暂停或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违法违纪者按有关法规、条例处理。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循“合法原则、诚信原则和业余原则”。 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既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也要遵守用人单位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以助管、助研、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劳务活动为主,不得参加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参加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坚持“勤工”为手段,“助学”为目的,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纯粹为赚钱而不顾学业;应遵守协议、勤奋工作,自觉维护中南大学形象;应学习相关知识,强化安全意识,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作职责之外的要求,如私自答应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应学法、懂法,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笔试面试,培训考核,方可领取工作证上岗。院内勤工助学岗位每月进行考核,对考核多次不合格的予以劝退。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应倡导“服务”观念和“奉献”精神,对有突出贡献者,应予以表彰,设立自动化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对违反校纪校规,违反财务纪律及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依照《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给予相应处分。



自动化学院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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