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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自动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1日 作者:双羽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正常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果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等学生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院资助工作组。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班长为组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各寝室长及非班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中,成员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非班干部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公示。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等级及条件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计划财务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以长沙市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应考虑如下因素:

1.必要条件:

1)地方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2)学生在校消费情况:生活俭朴,无高消费行为;

3)申请前一学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到校级及以上处分。

2.重要参考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的学生;

3)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

4)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

5)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或有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经济特别拮据;

6)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一般参考条件:

1)贫困地区农村;

2)父母双下岗(失业)且无固定收入;

3)家庭多子女上学(非义务教育);

4)单亲家庭且经济困难;

5)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学生;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按下列认定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类。

1.满足必要条件,且至少符合一项重要参考条件或至少符合两项一般参考条件的学生,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八、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2.满足必要条件,且至少符合一项一般参考条件的学生,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八、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3.不满足必要条件的学生不应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院资助工作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应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积极做好资助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次,每年3月和9月进行。

第十四条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学生登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系统进行线上申报。已通过上一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可以在系统中直接点击继承申请按键对现有信息进行相关修改后提交(其中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系统有效期为1年,贫困证明有效期为2年,逾期都要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系统申请情况,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变更。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本学院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质疑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提交书面材料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提请复议书面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质疑情况属实,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做出调整。若无异议,将评议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信息,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尚未认定为经济困难的,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尚未认定为经济困难的,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停止各项资助并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1.触犯刑法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2.拥有或使用高档消费品;

3.有高消费行为,或者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不当消费行为的;

4.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沉溺网络的;

5.有抽烟、酗酒等不良消费行为且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对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临时调整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主动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临时调整进入或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都按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评议、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录入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相关资助,保证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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