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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文件
中大财字〔2025〕10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南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修订后的《中南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3月20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要求,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因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开支所需的报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报销管理工作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使用各类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开支。
第四条 学校经费审批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负责人是经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经费报销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 经费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审签。项目负责人为经办人的,实行复签制度,由其他校内职工进行审签。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理签字审批的,应当提交财务项目授权签字申请书,申请增加项目负责人;非科研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当提交财务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书,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单笔支付超过10万元的大额资金,由经办人按照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超标准、超范围以及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单据,例如报销私人会所、高档酒店发票、单业务报销金额或者数量畸高、违规报销个人和家庭消费性支出等。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建立和完善财务预警机制,对预警的非常规经济事项,经办人应当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由经办人所在二级单位及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办理报销业务提供的原始票据分为自制原始单据和外来原始单据。自制原始单据是指学校统一印制的各类内部转账、报账单据和内部结算单等。外来原始单据一般为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票据等,票据购买方名称为:中南大学。
税务发票应当有统一套印的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OFD电子发票除外);行政事业性票据应当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收款专用章。
第十一条 原始票据原则上当年报销,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当于次年6月30日前完成报销。
第十二条 纳入学校合同管理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办理报销手续,在报销时应当提供合同原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达到集中采购、招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招标。
对同一笔经济业务,不得化大为小、化整为零开具多张报销票据以规避学校合同签订、集中采购、招标程序及支付结算等。通过“中南大学直采网”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不需另外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购买货物、服务时,票据上未载明商品或者服务明细的,应当提供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商品或者服务明细清单。
第十四条 外来原始票据遗失,经办人应当提供以下凭据,并书面承诺原始票据未在任何单位报销,经二级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可替代原始凭证:
(一)遗失城市间交通票据的,应当提供支付单、行程单、登机牌等相关证明材料及书面说明;
(二)遗失增值税纸质发票的,应当提供开票单位出具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或者证明(证明应当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或者证明应当由开票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遗失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应当提供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因原始票据遗失而使用上述凭据报销引起的经济或者法律责任,由经办人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材料费按照学校低值品、易耗品、实验材料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二级单位负责出入库管理、台账登记备查等工作。
按照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实验室化学品应当在“中南大学化学品管理平台”进行购买,报销时应当提供平台订单明细。
第十七条 国内差旅费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通过“差旅服务平台”或者网上报账系统“国内差旅报销”模块办理报销。科研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自驾进行科学考察、调研的,报销时应当填写《租车/自驾车审批单》。出差参加会议或者培训的,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或者培训通知。
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时,正高级职称人员可选择乘坐高铁商务座,副高级职称人员可选择乘坐高铁一等座;正高级职称人员在不高于飞机经济舱全价的额度内可自由选择舱位。
科研野外出差受地理环境、当地条件限制,或者因运输必要仪器设备等情况确需租车的,应当选择租赁公司的车辆,报销时提供用车记录或者租赁协议(合同)。无租车公司的地区,应当与车主签订租车协议或者合同,报销时提供租车协议或者合同、收据、驾驶员身份证和驾驶证的复印件。租车或者自驾车均不再发放差旅交通补助。
第十八条 九十日以内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按照上级部门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九十日(含)以上的中长期出国(境)费用按照上级部门有关公派留学人员管理办法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应邀来校工作、开展合作研究、交流讲学等活动产生的费用报销按照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因公出国出境申报表、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等单据;邀请海外专家来华报销时应当提供邀请函、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等,在网上报账系统“国际差旅报销”模块进行报销。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报销国际差旅费,学校正高级职称人员及项目邀请来华海外专家,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
原始票据不是中文的,应当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金额。
一次国际差旅发生的所有费用应当集中于一次报销,不得拆分。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含车牌号信息的明细清单。
科研人员因科研业务调研和考察需要,可以在横向科研经费和横向发展基金中合理开支车辆燃油费、充电费。横向科研业务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总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不含科研外协费)的5%,且每人每年报销金额不得超过2.4万元,单张燃油费(充电费)票据金额不得超过700元。
市内交通费含出租车、网约车费。市内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网约车费应当提供行程单。
第二十条 会议费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预决算表、会议通知、代表签到表、费用清单等凭据。
第二十一条 培训费参照上级部门培训费管理办法以及学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执行。办班创收提成项目的培训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经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的教学方案中有现场教学安排的,按其约定和安排报销相关费用。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餐费按照学校国内公务活动接待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时应当提供发票或者内部结算单、公函(邀请函)、《国内公务接待清单》等凭据。
加班餐费遵循“一事一单”的原则,加班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或者加班地点附近,不得选择高消费餐饮场所。使用非科研经费报销时,应当线上据实填写加班事由、地点、人员名单等相关内容,按不高于40元/人·餐的标准执行,由二级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审批。
科研人员因科研业务需要,可以在横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发展基金中开支接待餐费和加班餐费,但应当厉行节约,不得提供高档烟酒,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等。横向科研经费中接待餐费和加班餐费凭票据实报销,总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不含科研外协费)的15%,具体标准限额为:接待餐260元/人·餐,加班餐40元/人·餐;接待餐单张票据金额超过4000元,应当提供就餐人员名单及菜单。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家具购置按照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管理办法执行。
购买单价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设备和家具,按照规定办理低值品管理登记入账,报销时提供相应资料。
购买单价1000元(含)以上通用仪器设备和家具、单价1500元(含)以上专用仪器设备,按照规定办理采购、合同签订、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建账,并在报销时提供。在网上报账系统“资产报销”模块办理报销。
购买免税的进口设备还应当提供银行水单、形式(商业)发票、代理费发票及技术服务费发票。
第二十四条 设备维修费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时应当提供加盖开票单位公章的维修清单;维修零部件单价在500元(含)以上的,应当提供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盖章的“以新换旧”表格。
房屋维修费按照学校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时应当提供加盖开票单位公章的维修清单、水电中心收费单、验收表、房屋装修审批表(涉及房屋结构改变、水电使用安全等)。维修项目5万元(含)以上的,还应当提供维修立项审批表;维修项目1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供竣工结算审计单(报告);维修项目100万元(含)以上的,还应当提供增值手续资料。
第二十五条 所有劳务费和其他人员经费发放通过“酬金申报”系统线上办理,发放标准按照学校专项工作绩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办班创收提成项目中,发放讲课费标准超过国家和学校文件规定,由办班所在学院将发放标准提请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定并交人事处备案后,上传“酬金申报”系统。
学生三助津贴、临聘人员劳务费、讲课费等根据发放类别据实填写工作内容、工作数量等信息。学生三助津贴按照研究生院相关规定在限额内发放。
“名师名家学术论坛”项目发放课酬应当提供《“中南大学海内外名师名家学术论坛”总结表》。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发放按照国家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规定执行。发放成果转化奖励应当上传《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表》、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发明专利证书、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公示。
非科研经费发放来华外国及港澳台专家酬金,除上述相应附件外还应当提供《外国及港澳台专家申报表》及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以下报销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卡:个人劳务报酬,学生三助津贴,离退休及困难慰问费,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奖金,报销单张票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二十七条 单张票据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经济事项原则上应当采用对公转账,确因特殊原因由个人垫付的(打印复印费除外),报销时应当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或者微信付款记录等个人支付凭证,支付凭证收款方应当与发票收款方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合理支撑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之间产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在网上报账系统“内部转账”模块办理报销,以内部转账方式支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日常解释。学校其他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上级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按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书、审批单等格式文本,由计划财务处在网上报账系统“相关下载”模块中发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原《中南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中大财字〔2019〕26号)、《中南大学经费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中大财字〔2014〕30号)、计划财务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及办公用品财务报销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南大学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5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