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自动化学院为进一步保障评优工作的顺利开展,秉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评优(荣誉称号)范围包含:先进班集体(标兵)、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适用于本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各项荣誉称号标准遵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请各项荣誉称号的基本条件遵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学院成立评优工作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主任,委员由各年级辅导员、班导师以及学生代表等构成。
第六条 学院评优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学院评优工作,确定被推荐名单。
2、严格按照学校评优工作规定,安排评优工作时间和进度。
3、安排学院评优现场答辩会,邀请领导、专家老师担任评委,制定科学量化的评审标准,遴选出先进班集体标兵、优秀学生标兵和优秀干部标兵候选人。
4、负责对全院学生评优材料归类汇总、公示、上报。
5、负责与学校评优委员会联系,做好评颁、过程管理、监督调查等工作。
6、依照各项荣誉称号的评审规定,接受学生的建议和意见,投诉及举报,并及时反馈意见。
第七条 评优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尊重学校评优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学院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为基础,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择优推荐;对于各类标兵开展学院评优答辩会,邀请院领导、专家老师等担任评委,制定科学的评审细则;邀请学生代表来旁听答辩会,广泛听取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的意见,差额评定;加强院内评审的规范管理,做好协调工作,保证评审顺利进行,不断提高评颁工作水平。
第八条 评审的具体要求和细则:
1、评优工作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共同评审和学院现场答辩的方式推荐优秀(标兵)名单;
2、各年级单位推荐人选由评审委员会共同决定差额产生入选名单;
3、当年同类奖励金不得重复申请,上年获得奖励金项目下一年度不得重复申报。
4、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推荐名单及名额分配情况对各项推荐人选的进行协调处理安排。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学院每年根据学校主管部门下发的评审通知,向各年级下发相应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对应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申请各项荣誉称号的学生必须按时、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如延迟申请不予受理;如有弄虚作假者,取消该生该年度所有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2、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下拨的额度和评审条件在申请学生中择优等额(或差额)推荐评审对象。
3、学院将评审结果在院内公示(具体公示时间要求遵照学校相关规定)。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学生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公示时间过后不再受理任何申诉。
4、按照学校具体规定将评审结果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其评审后确定名单并在学校公示。
第四章 证书、奖品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项证书及奖品由学校按照相关要求发放给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评优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接受广大师生监督,认真做好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审和奖品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各项奖品确保发放到学生(班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学校规定不符,原则上按学校规定执行,同时通过学院评优工作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自动化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动化学院
2019年4月1日